何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蒋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蒋某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蒋某某名下的房产。因感情破裂,何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权属认定及分割。蒋某某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何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鉴于蒋某某的军人身份,案件涉及军婚保护与财产析产的法律适用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价值及权属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还贷凭证及房屋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房屋现值;被告蒋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声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被告蒋某某所有,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军人子女名下房产的权属认定规则。法院在保护军婚稳定的同时,依法保障了非军人配偶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财产权益,平衡了特殊身份保护与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军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