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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某长期对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辆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动产。吴某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曾某某存在过错,不应多分财产。双方对车辆权属及动产价值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曾某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家暴事实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曾某某提交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旨在证实家庭暴力事实及车辆为婚后共同购置。被上诉人吴某某提交购车发票及银行流水,主张车辆系婚前购买。二审法院重点围绕家暴认定、车辆权属证据链及动产分割公平性进行质证与辩论,全面审查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同时,确立了在权属争议中,仅凭登记名义不足以否定共同财产性质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