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周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周某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工作,主要依靠李某某收入维持生活及抚养幼女。周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李某某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及家务劳动补偿。李某某认可婚姻关系破裂,但认为周某某有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妇女在离婚时是否享有法定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收入证明及社区居住证明等书证,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以证明其已承担主要家庭开支。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特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特别是针对哺乳期或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外,依据一方生活困难及另一方负担能力,判令给予适当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