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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林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林某某未经马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发现后提起诉讼,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笔售房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并主张在分割时多分。双方对房产处置的合法性及款项去向存在重大争议,且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马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林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林某某辩称交易合法且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围绕资金流向及交易合理性进行质证,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林某某擅自出售房产并转移款项的行为不当;2. 林某某向马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婚生子由马某某抚养,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4. 双方其他争议事项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仍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矛盾,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促进家庭和谐的价值导向,对遏制离婚财产转移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