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动产分割。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内购买的一辆宝马轿车及家中贵重首饰的归属。胡某某主张车辆由其使用且承担主要家庭开支,应归其所有;冯某某则主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首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车辆现值及首饰来源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自行协商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围绕物证展开举证。胡某某提交了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及近期保养记录,证明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及维护投入;冯某某提交了首饰购买凭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协调车辆折价补偿及子女抚养方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冯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登记在冯某某名下的宝马轿车归胡某某所有,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四、家中首饰归冯某某所有,双方互不补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及车辆等动产分割时,法院通过评估折价补偿方式平衡双方权益,既保障了子女抚养权的落实,又高效解决了财产争议,彰显了司法温情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