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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彭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彭某某名下,首付及贷款主要由彭某某父母出资。沈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彭某某辩称房屋属个人财产或父母赠与,且因涉军婚姻,沈某某作为非军人一方无单方离婚请求权。沈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查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彭某某父母出资意图明确指向其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共同还贷及出资性质;彭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父母出资协议及结婚证,强调涉军保护及财产归属。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离婚法定条件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诉请离婚的限制,以及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在无明显约定情况下的财产认定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家庭财产贡献的公平考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