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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共同拥有位于某市的房产及多处银行存款。离婚诉讼期间,谭某某发现沈某某在婚姻存续后期,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转账方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谭某某主张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依据沈某某经济状况较差为由,请求离婚经济帮助。沈某某否认隐匿事实,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双方对财产总额及隐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流向的真实性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证明沈某某存在异常大额转账。沈某某仅提交部分收据,未能提供完整财务凭证以反驳鉴定结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对隐匿财产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确认沈某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该部分财产由谭某某分得百分之七十,沈某某分得百分之三十;三、驳回谭某某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沈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确立了“少分或不分”的裁判规则。同时,通过书面审理与鉴定意见的结合,展示了再审程序中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对遏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警示意义,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