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陈某在蒋某怀孕期间,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蒋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生活使用,且其处于哺乳期,应多分财产并争取抚养权。陈某辩称房产为其父母婚前出资,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屋现值及蒋某在家庭生活中的贡献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孕期女方权益保护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及二审中提交的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司法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双方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补充证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对房产价值及权属性质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认定,重点考量了蒋某孕期及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蒋某处于哺乳期,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蒋某所有,蒋某向陈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的一半;四、婚生子由蒋某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无明确赠与单方意思表示时,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上向女方倾斜,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弱者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