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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婚后感情渐淡,韩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韩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及家务补偿。被告董某认可婚姻破裂,但辩称家庭经济状况良好,韩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妇女在离婚时是否享有法定的经济帮助请求权,以及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无收入流水及家庭日常开销凭证;被告董某提交了房产证及银行理财账户截图,以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但原告无需帮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特殊时期(如哺乳期)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裁判不仅考量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还兼顾了家务劳动价值,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