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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马某某主张谢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马某某长期承担家庭主要家务及照顾患病婆婆的责任,而谢某某在外工作且未尽家庭义务。马某某认为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且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及经济帮助金。谢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包括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关于其长期独自照料婆婆及承担全部家务的证言,以及医院出具的婆婆病历资料,用以证明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及被告过错。被告谢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及原告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因离婚面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