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被告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虽为被告父母出资,但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并承担了部分物业及维修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则坚称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原告请求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并要求获得房产所有权及相应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婚后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及房屋维修基金的银行流水记录,试图证明对房产有共同贡献。被告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证明出资来源及产权归属。双方围绕“父母婚前出资”与“婚后共同还贷/维护”的法律定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产权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即便婚后有少量共同支出,也不影响产权性质。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侧重于抚养权及生活帮助,而非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