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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长期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谭某某需向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配合办理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谭某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亦未配合房产分割。赵某某遂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谭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抗辩,拒绝支付损害赔偿金及配合房产处置,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过错损害赔偿执行及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证明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关键物证与书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暴力事实认定及赔偿履行的可行性,谭某某对暴力事实无异议,但就履行期限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双方配合在十五日内完成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若谭某某未按期履行,赵某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损害赔偿执行中的权益保障,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既维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执行难题,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实质解纷”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