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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朱某多次提出离婚,彭某起初拒绝。后朱某坚持离婚,彭某遂诉至法院。彭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且离婚后面临住房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被告朱某认可婚姻破裂事实,但认为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军婚姻及经济帮助请求的并存,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具备给付能力以及原告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独自承担大部分家务及赡养义务;同时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低收入证明,以证实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及经济困难。被告朱某提交了军人收入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其收入主要用于部队保障及共同财产已均分。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人证言及书面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即便财产已分割,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家务贡献者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军人婚姻稳定性与个体权益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