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焦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彭某发现焦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及被转移的存款。焦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否认转移资金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拆迁安置房在父母出资背景下的权属认定,以及焦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房产性质。被告焦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以抗辩资金用途。鉴于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但互信破裂,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焦某所有,被告焦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焦某需向原告彭某支付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所得款项的一半,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情形下,结合出资意愿与登记情况认定房产归属的规则。同时,对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调解中予以惩罚性分割,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