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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于某以新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辆汽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的分割。于某主张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张某辩称其中一辆轿车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部分动产为其个人专用物品,不应分割。双方对车辆权属及动产价值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动产评估报告等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后购买及动产价值。被告张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日常消费凭证,试图证明车辆来源及动产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辆汽车中,两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由张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向于某支付折价款;另一辆轿车因证据不足,认定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四、其余动产由双方各自保留,互不补偿;五、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再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涉及车辆等动产权属争议时,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兼顾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对部分诉请的支持体现了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