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赵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杨某某遂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赵某某主张该房为其个人财产,杨某某仅享有居住权。因房屋价值波动较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屋现值。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因原离婚调解书对房产过户配合义务约定不明,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调解程序,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确定的房屋价值及过户配合义务展开协商,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杨某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家暴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执行难点,通过执行调解高效解决房产过户争议。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对家事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