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系夫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邓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产权登记在邓某某名下。赵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然而,邓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邓某某身心受损。赵某某虽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系因感情破裂及经济压力所致,不影响财产分割权利。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暴力行为严重,判决驳回其分割房产的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暴力行为与财产分割无直接法律关联,要求二审改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赵某某主要提交房产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试图证明其有间接出资贡献;被上诉人邓某某则重点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既往病历,以佐证家庭暴力事实及上诉人存在法定过错。合议庭经审阅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重大过错情节,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及公序良俗,对实施暴力方的财产分割请求予以限制或驳回。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法律对受害方的保护力度,警示当事人应尊重家庭成员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