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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女方)与陈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陈某长期驻守边疆,韩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陈某父亲去世后,遗留一套房产,陈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未办理过户,该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韩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陈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因军人身份特殊,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同时主张陈某未尽家庭义务,请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性质认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被告父亲死亡证明及房产登记信息。被告陈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关于继承事实的书面说明。双方对房产归属存在重大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以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韩某关于分割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被告陈某个人财产;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个人继承财产的性质认定,同时体现了法律对非军人配偶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经济补偿。裁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