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分割。该房产系于某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于某某父母在婚前曾出资部分款项。曾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于某某则认为房产主要源于其个人及父母出资,应归其所有,仅补偿共同还贷部分。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及女方权益,对房产性质及补偿金额进行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双方围绕房产价值及性质提交证据,包括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凭证。关键证据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意见》,用于确定房产现值。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首付、父母出资性质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证据链,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被告于某某所有,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规则,特别是引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哺乳期女方权益保护。通过鉴定意见确定现值,平衡了个人财产贡献与夫妻共同生活投入,为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