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徐某某名下,首付由徐某某父母出资,余款为夫妻共同还贷。现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存款。徐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双方对房产价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争议,且因徐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当面沟通,导致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被告身处边疆且涉军婚姻敏感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父母出资凭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展开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徐某某同意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徐某某所有,被告需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或参照民法典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的平衡。在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军婚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