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离婚诉讼期间,彭某发现焦某在双方感情破裂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共计80余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及境外账户,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彭某主张焦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让焦某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因焦某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要求损害赔偿。焦某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焦某在离婚诉讼前夕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焦某虽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未能就资金去向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或反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财产流向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三、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彭某需向焦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四、对于焦某隐匿转移的80余万元存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彭某分得70%,焦某分得30%;五、焦某因隐匿转移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并赔偿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准确认定了转移财产的事实,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的惩罚性分割,同时支持了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保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