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谭某某独自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及育儿责任。现谭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周某某在离婚时缺乏生活来源,依据《民法典》请求经济帮助。周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谭某某提供的电子数据(如银行流水、医疗支出记录)存在剪辑嫌疑,且对谭某某主张的帮助金额有异议,认为其自身尚有少量积蓄,不应全额支持。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对特殊时期弱势方权益保护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被告患病情况及自身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周某某对上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被告实际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患病或抚育子女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经济帮助制度予以适当救济。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认定事实,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在特殊时期(如哺乳期、患病期)权益的实质保护,平衡了离婚自由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