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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董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董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争议焦点为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董某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董某某名下。沈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董某某辩称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存在较大分歧,沈某某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并支付相应费用。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及子女成长环境安排争议激烈。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虽源自被告父母,但双方曾口头约定为共同所有。被告董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声明。法院重点围绕出资性质及子女抚养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沈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被告董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婚生子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规则,强调在无明确书面赠与约定时,婚后父母出资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外家事审判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为类似涉外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