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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审理中查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被告在争吵中承认家暴事实及房产出资情况。被告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原告主张分割缺乏依据。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家暴证据及房产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包括记录被告承认家暴及房产相关情况的录音、视频。被告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庭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进行了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焦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刘某某因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最终支付原告折价款为房屋现值总额的40%;四、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受害方在财产分割中享有倾斜保护。通过采信视听资料认定家暴事实,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同时彰显了涉家暴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保护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