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胡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婚后育有一子,胡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韩某主张胡某在婚姻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双方财产主要由韩某掌控,胡某现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诉请法院判令韩某支付经济帮助金。韩某辩称双方财产已依法分割,胡某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且享有低保待遇,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严苛条件,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胡某的生活困难程度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以及韩某是否有能力提供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此前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未果。审理中,胡某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及低保证明,以证实自身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状况;韩某提交家庭财产清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已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且具备合理财产分配。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劳动能力丧失的结论及双方实际经济状况对比。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绝对困难程度,而非相对贫困。法院严格审查经济帮助的必要性,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为变相财产分割工具,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救济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