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位于某市朝阳区的一套商品房内。该房产系曹某某婚前支付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进行装修。2023年,因感情破裂,韩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计算。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装修残值存在较大分歧,韩某某主张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曹某某则认为房产主要为其个人出资,仅同意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装修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韩某某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产证、婚前购房合同、婚后还贷流水及装修发票;被告提交了婚前首付款凭证及贷款合同。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鉴定意见及还贷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涉案房产归被告曹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曹某某自行偿还;3. 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韩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该款项包含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规则。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产权登记人的意愿,又公平保护了非产权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调解智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补偿计算与分割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