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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谢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双方感情破裂后,吴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谢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该房产应归其所有。吴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父母出资时曾口头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吴某诉请。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父母出资性质认定错误,且一审未充分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吴某提交了其与谢某父母的微信沟通记录、银行转账电子数据及一审庭审笔录,主张父母出资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谢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证书,主张系对其个人赠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出资背景、登记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书面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同时,在财产分割中,法院需平衡财产权益与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