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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感情破裂,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分割及董某某主张的经济帮助。沈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要求按贡献比例分割;董某某则辩称其全职照顾家庭,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沈某某给予额外经济补偿。一审、二审均驳回董某某关于经济帮助的主张,认为其具备劳动能力且财产分割已体现公平。董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在财产分割未充分照顾女方权益的情况下,应单独适用经济帮助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沈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婚前购房合同作为书证,证明房产权属及出资情况;董某某提交了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家庭开支记录,试图证明其家务劳动价值及生活困难状况。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经济帮助适用的法定要件是否成就。

判决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原判决维持不变,即支持沈某某关于房产按贡献分割的请求,驳回董某某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的适用边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体现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时,不再重复适用经济帮助条款,体现了司法裁判对法律条文精准适用的要求,防止救济制度的滥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