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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王某父亲遗留房产的析产问题。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系王某父亲去世后,王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且未明确遗嘱指定仅归王某一人所有。杨某主张该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某辩称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或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虽无遗嘱,但基于家庭内部约定及长期居住事实,应视为其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对婚后共同存款及车辆价值存在分歧,杨某申请了司法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房产证、继承权公证书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价值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被告王某提交了家庭会议录音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继承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共同财产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与事实核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系王某继承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杨某分得该房产50%的折价款;三、婚后共同存款及车辆按平均原则分割;四、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法定继承所得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裁判体现了对非产权方配偶权益的保护,强调了继承法与婚姻家庭编的衔接适用,为类似析产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