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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因长期照顾幼女及承担主要家务,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显著低于马某某。现孙某某以离婚为由,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马某某给予经济帮助,理由是离婚后其面临生活困难。马某某辩称双方共同财产足以分割,且孙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后不久,虽非严格法定哺乳期,但法院需考量其实际抚养压力与经济状况。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即离婚时是否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以及该帮助是否应基于其家务贡献或单纯的经济弱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孙某某提交了家庭收支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及社区居住情况证明,试图证明其离婚后生活困难;马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评估报告,主张共同财产分割后孙某某无生活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家庭分工的对话录音,以确认孙某某在婚姻期间的家务贡献程度及双方对经济帮助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以离婚时个人财产及分割后的财产状况为基准,而非仅凭收入差距。法院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下,仍坚持严格法定要件,防止经济帮助条款被滥用,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与制度初衷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