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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焦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合法夫妻,焦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录音(视听资料),证明焦某某存在长期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的情形,主张离婚并请求经济帮助。焦某某虽同意离婚,但以军人身份特殊及家庭财产主要由其父母出资为由,拒绝支付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解除时,非军人一方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以及该帮助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矛盾激化程度,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重点提交了家庭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试图证明被告过错及自身生活困难。被告焦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法定经济帮助情形。合议庭围绕证据效力、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经济帮助适用条件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被告焦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离婚案件中,即便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保护与对弱势方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