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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婚后,胡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张某某则专注于职业发展。离婚诉讼中,胡某某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张某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胡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补偿款的具体计算依据及履行期限产生争议,胡某某提交家务劳动时长记录、子女教育支出凭证及双方收入差距证明作为物证,主张原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付出。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执行标的的确认,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胡某某提交了家务劳动时长记录、子女教育支出凭证及双方收入差距证明等物证,以佐证原判决补偿数额偏低。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重点核实了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具体量化依据及张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确定的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虽已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但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义务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实际付出远超预期,本院裁定部分支持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变更执行标的额为8万元,驳回其余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在执行阶段的细化考量,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偿劳动价值的尊重。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执行争议,既保障了胜诉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类似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