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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育有一子,博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董某独自承担家庭主要开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博某名下,并存在共同债务。董某起诉离婚,主张因博某患病需经济帮助,且请求依法分割房产及债务。博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债务应由董某承担。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患病一方的经济帮助请求,争议焦点在于财产性质认定及债务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董某提交房产证、医疗诊断证明及债务凭证;博某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双方对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据此确认财产价值。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董某与博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博某所有,博某向董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五万元;五、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公平分担原则。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通过审查鉴定意见与书面证据,高效厘清财产与债务关系,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