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何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长期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黄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何某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中,黄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何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因何某家暴过错,应多分得财产。何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黄某提交房产证、离婚判决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证明房产共有性质及何某家暴事实。何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购房款来源。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与房产出资证明的关联性,确认了何某的过错责任及房产的共有属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请。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何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依法对黄某予以倾斜分割,判令何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向黄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直接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法院通过倾斜保护无过错方,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