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韩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陆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陆某起诉离婚。陆某主张该房产虽由韩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份额;韩某辩称该出资明确赠与己方子女,属个人财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陆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购房合同,主张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韩某提交父母出资声明及公证文书,主张系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房屋价值评估)及出资性质证据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陆某诉请。认定涉案房产为韩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鉴于陆某处于哺乳期,判决韩某在房产分割补偿款(如有其他共同财产)或生活费上予以适当照顾,驳回陆某关于房产所有权分割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84条、第1085条、第10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平衡了财产归属与弱势方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