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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杨某名下。婚后董某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杨某提出离婚。董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并主张在哺乳期由自己直接抚养未来出生的子女。杨某认可房产共有性质,但认为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少分或不分。双方就房产具体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物证,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部分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展开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房产归杨某所有,杨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董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3. 未来出生的子女由董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中,法院兼顾公平与照顾女方权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妇女的财产权益,也明确了子女抚养责任,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