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多次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债务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三百余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及境外账户,且未向原告披露。原告发现后诉请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因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请求被告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被告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商业投资,拒绝承认隐匿行为,亦不同意支付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提交了部分投资合同及银行回单,主张资金流向合法。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被告黄某某因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分得剩余共同财产的70%,被告分得30%;三、被告黄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支持无过错方的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