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胡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谢某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谢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胡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不应多分财产。双方对房屋现值存在争议,胡某某申请司法鉴定。此外,胡某某提出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谢某某否认。因胡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性质认定及债务真实性,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债务分担分歧较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胡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真实性争议较大,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胡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房屋价值及出资情况;谢某某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借条,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及债务为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关系的性质。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谢某某所有;二、谢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四、胡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体现了在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快速解决财产与债务争议的效率价值,对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