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博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博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沈某某怀孕,期间博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双方沟通减少,矛盾渐生。2022年,沈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属共同财产,且其处于哺乳期,要求获得抚养权及相应补偿。博某某辩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女方孕期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博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凭证。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博某某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三、婚生子由原告沈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综上,判决支持原告沈某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存在共同还贷情形,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同时,法院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判定中,优先保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特殊群体保护相结合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