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赵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渐生裂痕,黄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赵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及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及当事人对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及转账记录,主张婚后共同还贷或增值部分应分割;被告提交房产证、婚前购房协议及父母出资证明,强调房屋权属归其个人。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间与产权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标准,强调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及家庭稳定。裁判启示在于,对于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体现了法律对特定财产形态的精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