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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婚后因焦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韩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焦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焦某向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焦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韩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分歧,韩某主张全额支付,焦某则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免。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执行法官未开展现场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韩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焦某财产线索书证;焦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负担情况说明书证。双方围绕赔偿金的履行能力与减免可能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韩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韩某放弃其余1.5万元的执行请求;双方就本案执行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执行阶段的调解优先原则。在涉家暴离婚损害赔偿执行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促成双方和解,既保障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