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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曾某多次提出离婚,麻某坚决反对。麻某主张曾某存在过错,且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生活困难,请求判决离婚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曾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认为麻某主张的经济帮助缺乏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时,是否有权请求经济帮助,以及该请求与军人配偶过错之间的关联。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麻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庭支出凭证及曾某服役证明等物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自身负担情况。被告曾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过错及经济帮助请求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陈述,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履行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民法典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实质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者的公平补偿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