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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婚后共同居住于何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长期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黄某诉请离婚并分割该房产。何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父母财产,拒绝分割。黄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何某家暴事实及双方共同还贷、装修投入。争议焦点在于该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证据展开质证。黄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出警记录及装修票据,何某则提供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证明。法院经庭审调查,查明房屋虽登记在何某父母名下,但系婚后拆迁安置且双方有共同投入,认定涉及家庭共有财产析产。鉴于何某存在家暴过错,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达成初步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黄某与何某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何某所有,何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3. 鉴于何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何某额外支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安置房的复杂财产分割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夫妻共同贡献。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少分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彰显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