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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购房款部分来源于被告父母出资。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被告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且原告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房产现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在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下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购房合同。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房产登记情况,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商品房归被告蒋某某所有,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涉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需结合出资性质与登记情况综合认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涉隐私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正当性,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