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朱某长期对於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朱某辩称该房系其父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于某提交了一段朱某承认家暴及房产归属争议的录音录像作为关键证据。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定性及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执行前的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某提交了视听资料证明家暴事实及朱某对房产性质的自认。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导双方就房产分割比例及债务分担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准予双方离婚;2. 位于某处的拆迁安置房归朱某所有,朱某需向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4. 朱某一次性支付于某家务劳动补偿及家暴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下,结合家暴情节,法院在调解中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及家务贡献方的权益。同时,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暴及财产性质的关键证据,在隐私保护前提下被依法采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