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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赵某某于孕期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但赵某某主张何某某应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何某某辩称其收入微薄,无能力提供帮助。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赵某某关于经济帮助的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赵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何某某隐匿财产以逃避经济帮助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何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赵某某所主张的帮助金额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赵某某提交何某某的电子银行流水截图及社交媒体消费记录作为何某某隐匿财产的证据。何某某则提交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及医疗支出凭证,证明其收入有限且用于家庭及自身医疗。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了真实性核验,并组织听证,重点审查何某某是否具备履行经济帮助义务的实际能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需以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在涉孕期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经济帮助的证据链,防止滥用诉权。同时,强调执行阶段对“生活困难”及“负担能力”的实质审查,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