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主要争议为一辆登记在周某某名下的家用轿车及家中部分动产的归属。江某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共同购买,应依法分割;周某某则辩称车辆由其父母出资,属个人财产。因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财产确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江某某提交了购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车辆登记证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财产;周某某提交了其父母的出资凭证及聊天记录,主张车辆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与车辆登记情况的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就动产分割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登记在周某某名下的车辆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周某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2. 家中现有动产(包括家电、家具等)归江某某所有;3.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精细化处理。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孕期/哺乳期家庭的财产纠纷,既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抗性,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