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赵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黄某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黄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则认为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现值存在较大分歧,黄某申请司法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特殊情节,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房产证、出资流水及哺乳期证明;被告提交父母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双方对房屋价值争议较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赵某所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需结合具体出资性质认定。在哺乳期保护原则下,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兼顾了女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特殊群体保护相结合的裁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