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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离婚诉讼中,曹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蒋某作为高收入方被诉请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重大分歧,蒋某主张已尽扶养义务,曹某则提交医疗记录证明其持续治疗需求。案件涉及跨国财产认定及特殊健康状况下的经济帮助标准,争议焦点在于帮助数额的合理性与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蒋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曹某提交境外医院诊断书及费用单据作为书证,证明其经济困难程度。执行法官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履行能力进行质证,促使双方重新协商履行方案。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结案。协议要点如下:曹某同意蒋某分期支付经济帮助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蒋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期二十万元,剩余款项分二十四个月付清;若蒋某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曹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标准,平衡了双方利益。通过调解分期履行,既保障了弱势方基本生活,又兼顾了支付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执行灵活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