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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沈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一套。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以稀释共同财产。焦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发现异常,遂申请财产保全。经查,沈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上述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妹夫沈某(作为第三人),且未将售房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告知焦某某。焦某某认为沈某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法院重新分割该房产售房款及剩余存款,并要求沈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交易合同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沈某某存在转移资金及低价卖房行为。沈某某辩称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第三人沈某出庭说明其知晓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仍进行交易。法院重点围绕视听资料真实性及资金流向进行质证,认定沈某某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部分;二、确认沈某某与第三人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沈某某应向焦某某返还其应得的售房款份额;三、对沈某某隐匿的银行存款予以分割,沈某某少分;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通过引入第三人及审查视听资料,法院有效遏制了借离婚之名行侵吞财产之实的行为,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